2025年4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无源光网络设备(Certain Passive Optical Network Equipment,调查编码:337-TA-1384)作出337部分终裁:经过复审,确认本案不存在侵权,并确认本案申请方不满足进口要求、未能证明侵权、不满足美国国内经济地位要求、不是专利所有者或独占权;本案调查终止。
2025年3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最终初裁(FID)进行复审,最终初裁认为本案不存在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333,511第1、12-14项申诉或美国注册专利号7,558,260第1、3项申诉的行为,具体为不再是合格申请方、不再满足进口、未能证明拥有专利、不满足美国国内经济地位;2024年12月24日,申请方要求复审;2025年1月21日,ITC再次发布建议救济措施;2025年2月10日,大法官支持申请方提出的发布普遍排除令措施。而第三方Xenogenic对此提出反对;ITC决定进行复审。
2025年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就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侵权初裁和建议救济措施涉及到的公众利益征求意见,建议救济措施是对存在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333,511第1、12-14项申诉或美国注册专利号7,558,260第1、3项申诉的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涉案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公众和相关政府机构的书面意见应在2025年2月11日前提交。
2024年5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无源光网络设备(Certain Passive Optical Network Equipment,调查编码:337-TA-1384)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初裁(No.12)不予复审,即因为中国浙江Hangzhou Softel Optic Co., Ltd. of China杭州索菲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浙江Hangzhou DAYTAI Network Technologies Co., Ltd. of China杭州叠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浙江Hangzhou Sumlo Industrial Co., Ltd. of China杭州森伟电子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应诉,所以该案三家列名被告均为缺席被告。
2023年12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无源光网络设备(Certain Passive Optical Network Equipment)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84)。
2023年11月14日,美国Optimum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nc. of Jersey City, New Jersey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558,260、7,333,511),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浙江Hangzhou Softel Optic Co., Ltd. of China杭州索菲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浙江Hangzhou DAYTAI Network Technologies Co., Ltd. of China杭州叠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浙江Hangzhou Sumlo Industrial Co., Ltd. of China杭州森伟电子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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