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级相关文化单位,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1月14日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中共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处室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专项预算安排涉及广播电视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央文化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二)省级财政专项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和其他省直部门安排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明确目标、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规划财务处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机制,牵头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沟通专项资金管理业务,做好预算申报、资金分配下达相关工作。
(三)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广电总局对专项资金开展财会监督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单位内部专项资金财会监督,跟踪督促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
第五条 局业务处室为专项资金项目(简称“项目”)的主管处室,根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应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与监管等工作:
(一)负责在各自职责权限内管理项目相应事务,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对预算安排所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项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资料归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业务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商局规划财务处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项目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相关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管工作,督促各主管部门、各主管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
(四)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六条 局审计处是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中央、省审计部门和广电总局内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单位内部专项资金审计,跟踪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第七条 局机关纪委是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监督、执纪、问责。
(二)负责依规依纪处置或移送专项资金管理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申报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政策标准和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处室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分配等方法,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管理的项目
1.预算申报。主管处室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范围、编报要求,会同局规划财务处草拟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通知,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后印发,启动项目申报,收集整理项目申报材料,并指导申报单位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2.业务审核。主管处室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提出项目支持意见建议。
3.专家评审。由主管处室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原则,结合项目申报的完备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济性等因素,根据项目类别从省广电局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业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初审结论,初步提出项目拟补助金额。
4.资金分配。主管处室会同局规划财务处共同确定项目拟补助金额,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
(二)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分配法管理的项目
1.预算申报。主管处室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范围、编报要求,会同局规划财务处草拟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通知,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后印发,启动项目申报,收集整理项目申报材料,并指导申报单位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2.业务审核。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主管处室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3.资金分配。主管处室会同局规划财务处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与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一)提请局党组会会议审议。主管处室将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提请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示,并提请局党组会会议审议。
(二)按规定程序报批。局规划财务处根据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拟制文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局规划财务处协调财政厅尽快下达资金。主管处室指导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在30日内下达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支持(支出)范围和财政厅、省纪委机关、省监委、审计厅印发的《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财政资金跑冒滴漏十条规定》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用于对应支出方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格管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等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单位)日常运转类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业务招待费、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公务用车购置费、车辆运行及维修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归集项目建设、验收等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主管处室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时,同步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要求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局规划财务处牵头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提出纠偏和调整处置意见。
主管处室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偏、改进管理,依法依规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主管处室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各自业务领域的绩效自评全覆盖,形成自评报告于12月底前报局规划财务处;局规划财务处根据主管处室绩效自评报告,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自评报告,按程序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局规划财务处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部门整体、政策、项目绩效评价,以问题为导向,督促落实整改,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一)督促问题整改。局规划财务处向存在问题的市(州)、相关省级文化单位、局直属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由主管处室督促限期整改。
(二)强化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评相关单位年度绩效工作的重要因素,为省级财政合理分配公共文化服务绩效奖励资金提供重要依据,并将绩效评价整改情况作为安排其他项目及资金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局规划财务处将适时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局审计处对专项资金开展内部审计,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跟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对不配合审计或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按规定通报至相关市(州)党委政府、上级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纪委在专项资金预算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问责,或移送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